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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5—005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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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442999_914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5—0051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5—005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5—005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归正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78


海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刑满释放后有关工龄问题的请示》(海劳社[2005]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正人员在入狱或劳动教养前,已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如其实际缴费年限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其实际缴费年限不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因宋春泉同志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判刑前的工龄计算问题如有异议,请你局与人事部门联系,按现行干部和职工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三、关于归正人员如何界定问题,请与司法部门联系。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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