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查处管辖权限的批复
ZJSP13—2005—0072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境外就业
中介机构查处管辖权限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5〕200号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查处管辖权限问题的请示》(舟人劳社监〔2005〕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境外就业中介的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属地管理。
2.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你局所反映的情况是属于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行为,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