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6—002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86号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劳社工伤[2006]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是指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者复通手术前,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六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