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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6—002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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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4/art_1442999_686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6—0025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6—002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6—0025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6]86号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甬劳社工伤[2006]9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是指职工在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或者复通手术前,其所在用人单位及其个人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连续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


二○○六年六月九日



抄送:各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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