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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18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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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5〕184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5〕18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8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84号
  全文有效
  2005-06-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机动车辆从生产、销售至使用各环节有关税收实行“一条龙”管理,能够有效地加强对机动车辆生产和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同时也为车辆购置税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手段。各级国税部门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基层征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此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和必要的辅导工作,搞好相应的纳税服务,争取纳税人对此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加强组织协调,搞好部门配合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以下简称车购办)、征收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保证各环节工作顺利进行。
  (二)按总局文件要求,公安车管部门的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由省局协调解决,同时,各级国税部门也要主动同公安部门联系,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为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对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车辆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根据需要提供档案及相关信息。
  三、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质量
  (一)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经销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应按总局通知要求做好受理申报资料、人工比对和审核等工作,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二)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按总局通知要求对征收部门传递的资料做好比对和审核工作,发现问题后,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检查或转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部门在发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要在报税联加盖本税务机关代码戳记。
  (四)各级车购办每月须按总局通知要求,人工比对和采集生成《发票价格异常清单》、《车购税代码清单》等电子信息,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传递:
  1、县局车购办每月3日前传递给县局税政管理部门,县局税政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后交由信息中心于每月5日前上传至市局;
  2、市局车购办每月5日前将电子信息报送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
  3、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汇总各单位信息后经过审核,交由信息中心于每月7日前上传至省局。
  四、其他工作
  由于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的车辆识别码未按国家标准进行编制,为了避免编码重复,特对此类车辆的识别代码先按以下要求规范,即生产厂家和车购办录入此类车辆识别码时必须包含以下项目,不可单用车架号码代替:
  (一)生产厂家的英文或拼音简称;
  (二)按国家机械行业标准编制的车辆型号;
  (三)生产厂家自行编制的出厂编号。
  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系统及相关软件,总局和省局正在研究开发,待成熟后适时推广。
  各地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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