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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由10%提高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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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5: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湖北税务
标题: 利好!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由10%提高到15%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38UqJZcKVy94XbbhXkiFuQ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1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10 11:34 编辑

利好!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由10%提高到15%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在今年4月1日正式落地的深化增值税改革安排中,规定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实施期限暂定截至2021年底。新规定的出台,使针对生活性服务业的这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码,抵减比例从10%提高到了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现就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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