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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8—0049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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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442999_706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8—0049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8—0049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发放补贴标准的通知
ZJSP13—2008—0049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人发〔2008〕30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决定在落实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补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人均200元的额度增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调配后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每月补贴700元,原副师职职务650元,原正团职职务每月补贴600元,原副团职职务每月补贴560元,原营职职务每月补贴520元,原连、排职职务每月补贴500元。
门诊医疗补贴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08年1 月1日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关心。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尽快兑现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顾全大局,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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