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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7—000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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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2/25/art_1442999_7065.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ZJSP13—2007—0001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07—000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4-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批复
ZJSP13—2007—000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

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劳社厅字〔2007〕50号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职工与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的,按重新工作的时间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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