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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第7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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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函[2008]第73号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第7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第7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新乡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第73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4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8]1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范围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家税务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方税务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同一行政区域内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务必在7月3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等签定委托代征协议。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的,7月25日前向市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国家税务总局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开发了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市国家税务局将在各县(市)、区国地税签署代征协议后,在票证领用和操作培训到位的基础上,统一启用代开功能。
  四、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使用主管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票据,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为主管国家税务局的票据领用、票款结报缴销等工作提供便利。具体票证领用和结报程序由各县(市)、区国地税协商解决,并在代征协议中予以明确。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对账、会计核算和统计工作,具体操作程序按市地税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代开票环节,已由国家税务局代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对在地税部门按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可以凭完税凭证在下月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抵缴,对按双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不能抵缴下月应缴纳的定额税款。
  六、工作要求
  (一)委托国税部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源泉控管,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一定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和良好的纳税服务环境的角度来看待,各单位领导要思想上重视,工作上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各县(市)、区国、地税局的共同努力,特别是地税局,要积极主动和协作的国税局进行沟通,共同商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为代征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基层各单位是委托代征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实施者,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的代征制度,加强协作和沟通,切实将代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到位,市局将对各单位的委托代征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对落实不力,推委扯皮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请各单位于7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效果,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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