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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第17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丢失作废发票缴销核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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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发[2009]第173号
文件名: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9]第17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丢失作废发票缴销核销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新乡市地方税务局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丢失作废发票缴销核销管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第173号

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丢失作废发票缴销核销管理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9]第173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2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发票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发票管理,严格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就丢失、作废发票缴销核销问题提出以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审核,加强对税控收款机开具作废发票的管理
税控收款机开具作废发票需同时开具负数发票冲销原已开发票,这样将直接影响当月计税收入。为防止虚假冲销,需严格审核把关。现明确:凡开具税控机负数作废发票的,需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每份作废发票的具体原因,并附已开具作废发票和负数冲销发票原件,于次月申报纳税之日报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审核,由征收人员初审合格后在作废发票原件上加盖“作废”章,然后由征收部门负责人复核,并在纳税人报告上签署意见,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作废发票退纳税人保存。为防止虚假作废,对已刮奖的发票一般不予认可作废,特殊情况由付款单位或个人写明情况,由征收窗口报县区局主管局长审核批准,方可认定作废。
二、加强监管,完善丢失、被盗发票核销管理
纳税人丢失或被盗发票极易造成发票的随意使用,需严格监管。丢失、被盗发票均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发布作废声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处理后,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逐级报市级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由市级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内予以注明丢失作废。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征管巡查中要经常核对纳税人发票领、用、存情况,防止丢失不报。
税务稽查环节在纳税人注销审核中,要注意核对发票使用情况,严防纳税人未清缴发票而注销。
三、认真巡查,堵住纳税人带票失踪漏洞
纳税人带票失踪是发票管理的难点问题,要引起各级税务管理部门的充分重视。税收管理员要切实加强工作责任心,尽力堵住这一漏洞。对于平时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可以改售通用定额发票或根据实际情况监管监开,对于带票失踪纳税人税收管理员要认真查找,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找到的带票失踪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提供发票管理巡查报告,并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逐级报市级发票管理部门审批,由市级发票管理部门将其最后一次购票记录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内予以注明作废。
凡带票失踪纳税人需先核销其最后一次所购发票后,方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四、强化责任,规范内部发票损毁核销管理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各单位应充分认识发票在税收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内部入库、调拨、发售、代开、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按照省局提出的“三清、四专、五防”的要求,避免和减少发票内部毁损。
凡内部发生丢失被盗事故的,不论多少,一律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局,并迅速开展查找破案行动,经多方努力仍查找不到的,需在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对直接责任人按执法责任制严肃追究责任。
对内部发生的水浸、火烧、霉变等损毁发票也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税务部门内部发生的丢失被盗及其他损毁,一律填写《发票核销审批表》,报市级发票管理部门,在发票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核销。
五、本通知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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