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0
  • Tax100会员 27981
查看: 512|回复: 0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8〕3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9904

主题

9905

帖子

8258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8258
2020-7-8 11: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豫国税发〔2008〕322号
文件名: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8〕3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22号
  全文有效
  2008-12-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即日起将“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尚未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附件2)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附件3)。
  三、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用票,2009年1月1-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企业报税和变更发行业务照常进行。因变更发行在2009年1月征期完成, 12月31日前企业IC卡仍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权限,对在发票收缴后12月31日前确因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实际开具份数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监督企业全部开具。
  附件:(略)
  1.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2.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
  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