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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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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豫国税发〔2008〕322号 |
文件名: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豫国税发〔2008〕32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8-12-2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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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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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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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322号
全文有效
2008-12-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即日起将“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张贴在办税服务厅,并迅速通知到相关纳税人。
二、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尚未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具体操作流程见“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附件2)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附件3)。
三、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用票,2009年1月1-3日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企业报税和变更发行业务照常进行。因变更发行在2009年1月征期完成, 12月31日前企业IC卡仍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使用权限,对在发票收缴后12月31日前确因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可按实际开具份数发售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并监督企业全部开具。
附件:(略)
1.关于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2.收缴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税务内部流程图及说明
3.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收缴工作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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