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
ZJSP13—2008—0011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 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
浙人发〔2008〕78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优秀教师安心农村教育事业,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现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执行范围为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对象为上述农村学校中正式在编的专任教师。原从事教师工作并评聘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但仍在上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可实行任教津贴。
二、津贴标准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人员,按所聘的岗位和在农村学校任教的年限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
对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特级教师,在本人享受的任教津贴的基础上每月加发500元任教津贴。
三、发放办法
(一)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列入教师工资统发,按月发放。
(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仅限在岗时享受,调离农村学校或退休后不再享受。
(三)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岗位的次月起执行新岗位对应的标准。农村任教年限增加的,从增加的当年1月起执行相应的标准。
四、经费来源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为缓解市、县财政支出压力,省财政按2007年末各地农村教师情况,参照省与市、县免杂费分担办法计算转移支付金额,纳入省与市、县财政体制决算。宁波市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五、组织领导
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是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农村教师的关怀,是鼓励和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安心农村教育,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为了保证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发挥政策的积极作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