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监狱中心医院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
ZJSP13—2009—001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人社函〔2009〕25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省监狱中心医院
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意见
省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省监狱中心医院(省青春医院)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价工作的函》(浙监[2009]191号)悉。鉴于省监狱中心医院承担全省监狱患病罪犯收押、治疗和改造工作,以及医疗医务指导和结核病防治、卫生监督等职能,为更好地调动省监狱中心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三级医疗查房制度,经研究,同意在省监狱中心医院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省监狱中心医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经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可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二、申报和评价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等按现行卫生技术系列的规定办理。
三、所取得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不聘任、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四、本意见与今后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和公务员专业技术职位任职制度不一致的,均按新规定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职称评价政策意见
抄送:省卫生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200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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