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宛地税函[2009]第64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宛地税函[2009]第6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3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加强企业减免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和落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对需上报市局备案的各单位应于五月底前将备案资料报市局,过期不与受理。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四、纳税人经备案已享受减免税的,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汇算结束后对不同行业、规模、类型的企业,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纳税人未提请税务机关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二)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三)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重新在税务机关备案或停止减免税。
(四)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六)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20日内,向市局报送《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同时对每年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总结,反映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于6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统计表》年报送市局所得税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