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宛地税函[2009]第144号
南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宛地税函[2009]第144号
全文有效
2009年8月5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二、关于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的规定:
开发项目位于南阳市城区及郊区的,预计利润率统一按10%执行;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统一按5%执行;
符合政策规定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危改房,统一按3%执行。
三、税务机关不得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实行事先核定征收管理,但企业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