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9]第78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9]第78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2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国际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为更好的做好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确保税收征管及稽查办案或纪委、审计部门以及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解决和处理发票问题的需要,按照《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郑地税函[2009]27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 以下简称《鉴定书》),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统一印制,并按编号向各单位发放。
二、各单位要安排专人领取、开具和保管《鉴定书》。《鉴定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开具。对所需鉴定的发票,须经过周密鉴别,写出鉴定结论。
三、出具《鉴定书》时,应加盖“XXX地方税务局发票鉴定章”(以下简称“鉴定章”,式样附后)戳记。“鉴定章”为圆形,规格为36mm x 36mm,内容为“XXX地方税务(分)局发票鉴定章”,字体为宋体。“鉴定章”由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统一制作。“鉴定章”如出现磨损以及其它原因造成无法使用的,各单位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局,由票管局重新刻制新章,各单位交旧章领取新章。
《鉴定书》及附件中地税票鉴字前面横杠为各单位简称,年号为当年年度,序号为本单位鉴定书序号。《鉴定书》及附件要一一对应,附件中的No与《鉴定书》要一致,需手工填上,如鉴定的发票为存根联需在附件备注中注明。
四、各单位要按规定保管《鉴定书》(存根),并按月填写“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汇总表”,该表每月8日前将上月的“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汇总表”报送票管局业务科信箱。
五、《鉴定书》(存根)保存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上交市局票管局,报经主管局长后销毁。
六、各单位所作鉴定结论,要求全面、客观、准确、有确凿的依据,同时,用语必须清楚明了,不可模棱两可。
七、《鉴定书》不得对个人或除税收征管、稽查办案以及纪委、审计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开具。
八、各单位应加强对《鉴定书》及普通发票鉴定工作的管理。市局将对各单位鉴定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列入考核。
附件4: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汇总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