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地方税务局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9]第161号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9]第161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3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国际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现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络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一、网络发票的定义
网络发票是指开票人通过互联网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以下简称发票)。
二、发票和开票限额核定
(一)发票核定是指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的核定。开票限额核定是针对发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及累计开票限额的核定。
根据管理的需要,发票核定实行分级管理,部分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核定,部分企业由市局核定(根据需要可适时调整)。
1、对于新办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2、对于已具备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按照变更发票领购簿的程序进行。
3、 对于使用发票的企业,按照对其最高开票限额的核定数额、月营业收入总额及开具笔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应使用发票的数量。
(二)开票限额的核定
1、纳税人使用发票,须由税务机关对其最高开票限额(包括单张开票最高限额、累计开票最高限额)进行核定确认。
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核定与发票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和核定。
2、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四个档次,即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核定上限额分别为一万元、五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上档次均含本数),特殊情况报市局核定。
以上四档最高开票限额适用于所有行业,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和注册资金等,确定其最高开票限额适用的档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纳税人的申请和纳税评估的情况,在每档最高开票上限额之内,据实核定纳税人的单张开票最高限额。
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万元的由县(市)、区局核定;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五万元 、十万元、一百万元的由市局核定(以上档次均含本数)。
3、对于首次申请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场所及规模情况,审核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4、对于已领购使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分析已掌握的该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数据、参考纳税人的信誉等级及纳税评估等情况,确定其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5、累计最高开票限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营业收入;其中查帐征收纳税人累计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上年度同期月最高营业收入;双定户纳税人累计最高开票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核定收入额。
6、各局可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重点行业的监管,分析掌握本区域内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总体情况,在市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出更具有针对性的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标准,使其限额核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尽可能满足纳税人的正常开票需要。
7、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开票限额由纳税人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中予以确认。
(三)发票核定及开票限额的变更
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及开票限额的,依照发票领购簿变更程序执行。开票限额的变更原则上按季度进行。
纳税人进行发票及开票限额初始核定及变更核定时应当填写《发票及开票限额核定表》(见附件1)。
(四)双定户纳税人当月超累计最高开票限额开票时,须补缴超限额部分税款。非双定户纳税人当月超累计最高开票限额开票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填写《临时变更累计最高开票限额申请书》(见附件2),经批准后适当上调当月累计最高开票限额。
三、发票领购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购票方式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四、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通过互联网利用税务机关提供的在线应用系统开具发票,不得以其他方式开具发票。
纳税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1个或多个网点开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设定。纳税人选择1个网点开票的,由县级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选择2个及2个以上网点开票的由市局核定,并将所领购发票在各网点的分配情况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五、发票作废及红冲
(一)发票作废
1、空白发票作废。如果空白发票出现破损、污染等情况,造成无法使用的可以直接作废,并在系统内通过“空白发票作废”菜单,作废空白发票。
2、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如果发现已经开具并打印的发票存在开具信息错误,可以对错误发票进行即时作废操作。当月作废的发票,需要携带发票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审验,才能冲减当月营业收入。
3、作废发票除须在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外,还须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并按照规定时限保存。
(二)发票红冲
1、如果发现已经打印的发票不正确,需要开具并打印红字发票。
2、开具红字发票时,需要追回被红冲发票全部联次原件或付款方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出具的证明。
3、纳税人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方能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方须填写《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开票方留存;第二联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申请单》应加盖开票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对开票方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通知单》按月上报市局备案。
《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开票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开票方县以上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情况进行审核、比对;比对不符的,不允许其开具红字发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后,如果有作废发票或者红字发票,纳税人需要携带作废发票、红字发票和被红冲的发票原件到税务机关审验(如果无法提供原件的,将无法冲减营业收入)。发票审验过后才能冲减营业收入。如果纳税人开具的都是正常发票,则系统自动审验发票。
六、发票缴销
依照《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缴销 核销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郑地税发[2004]159号)及《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发票缴销及发票领购购簿注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地税函[2009]1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违章处理
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郑地税发[2009]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