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ZJSP13—2010—0007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0〕31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和义乌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为加强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 创新团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重点创新团队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在我省遴选和建设一批瞄准国际技术研发前沿,拥有著名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能与国际一流同行开展竞争的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
第三条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管理重在建设,团队所在企业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坚持以提升与世界一流同行开展竞争的核心技术持续开发能力为目标,在创新人才集聚、创新机制建立、创新条件改善、创新环境优化等方面为团队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主动发挥作用,积极引导和激励企业创新团队开展技术创新,分别按照瞄准国际技术研发前沿、具有国内同行先进水平、瞄准国内技术研发前沿的团队建设目标,加快构建省、市、县(区)三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体系。
第五条设立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成员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成。管理办设在省人力社保厅,具体负责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遴选
第六条遴选工作分年度实施,由省里确定当年度遴选推荐名额,各地各部门根据有关条件要求进行申报推荐。
第七条申报推荐的团队经专业组评议、评委会评审推荐产生建议名单,报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由省委省政府统一命名。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省人力社保厅签订《浙江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并以此作为支持和管理考核的依据。团队建设和管理的周期为3年。
第九条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需明确团队研发技术与世界一流同行开展竞争中核心技术存在的差距;明确实施核心技术创新过程中,在创新人才、创新能力、创新机制、创新环境等方面的差距。《建设任务书》在明确团队瞄准差距开展技术创新的同时,还应明确创新团队建设的具体方案、目标任务及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省人力社保厅将建立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联系制度,对创新团队实施全程服务,指导创新团队建设并协调落实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力社保厅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建立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人才库,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骨干成员作为重点对象,纳入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创新团队所在企业,要加强对创新团队管理和服务,及时掌握创新团队工作动态,制定并落实对团队的支持保障措施,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创新团队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第四章考核
第十四条在团队建设周期内,管理办要加强对团队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内容包括自主创新能力和团队建设水平两个方面。团队自主创新能力方面侧重考核自主品牌、自主核心技术、市场竞争力及行业地位等情况,团队建设水平方面主要考核本企业团队带头人作用、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平台建设、团队合作开放、制度建设以及相关支撑保障等情况。
第十五条创新团队要根据考核要求,在每年底向省人力社保厅书面提供团队建设情况年度工作报告。团队建设3年期满,要提供期末总结报告。
第十六条省人力社保厅将组织管理办成员单位,在适当时候采取座谈和实地抽查形式,对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对创新成果显著、发展潜力大、创新氛围好的创新团队继续给予支持;对工作滞后、业绩一般的,督促其及时整改,对整改后仍无起色的停止资助,并取消省重点创新团队称号。
第十七条对3年建设期满的创新团队,将通过一定形式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做好总结通报工作。
第十八条创新团队考核情况将作为省里经费资助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资助
第十九条省财政给予每个创新团队每年20万元的专项资助(宁波市所属创新团队的资助经费由宁波市落实),资助期限为3年。管理办将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分年度下拨专项资助经费。团队所在地政府视财力可能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省、部属企业创新团队由主管单位酌情予以配套。
第二十条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人员的引进、培养等团队建设方面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团队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经费要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受资助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要接受上级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六章支持
第二十二条根据创新成果贡献,创新团队带头人优先推荐为省特级专家、省级劳动模范等候选人。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省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基本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第二十三条团队骨干成员可优先列入各地人才培养工程,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省“151人才”培养工程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在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申报省重大科技专项(含所属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创建省重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推荐省级科技奖励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六条省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同时作为省人力社保厅人才工作重点联系服务企业。由省统一组织的人才重大活动,省重点创新团队单列通知,优先邀请参加。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创新团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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