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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漯财预[2010]第17号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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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漯财预[2010]第17号
文件名: 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漯财预[2010]第17号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南省漯河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漯财预[2010]第17号

漯河市财政局、漯河市国家税务局、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漯财预[2010]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6日
各县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联合进行认定。经市级、县(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于申请年度的3月底前(2010年认定4月底前)向其所在市级、县(区)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一式三份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时,应认真核实资料是否齐全,对已受理的纳税人逐户登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清单》(见附件2),并将资料传递至同级财政部门、国税部门或地税部门,由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进行会审认定,联合予以公布,并明确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
二、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和漯河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非营利组织的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检查结论;
(八)申请前年度职工工资福利开支情况、与职工签订的 劳动保险合同(或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说明)、职工工资明细表。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应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附资料清单。报送资料不齐全、未装订成册、未加盖印章的,不予受理。
三、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收入如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则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未经税务、财政部门认定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任何收入均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县(区)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事项通知至辖区所有非营利组织,并做好宣传、组织和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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