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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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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506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5]12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2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关于香港公司包机从事内地旅游运输的税收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为有利于香港、内地间空运旅游业务的发展,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以下简称包机人),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上述机票的收入总额扣除包机费、营业税额后,其余额的50%按照1.65%的计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由该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按月自行申报纳税。包机人在内地未设办事处或者代表处,应当委托代理人负责按月办理纳税事宜。

  三、包机人未按法规缴纳税款,或者逾期末缴纳税款的,其在内地的关联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和催缴有关税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扣缴上述税款,视具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包机人在内地设有办事处、代表处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关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税收法规的有关法规扣缴上述税款,视具体情况加收滞纳金并予以罚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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