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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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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60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56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5-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56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过路过桥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5]2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法规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6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过路费、过桥费所使用的各种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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