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子女统筹医保有关政策的复函
ZJSP13—2012—0048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本级子女统筹医保有关政策的复函
浙人社发〔2012〕414号
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关于要求明确子女统筹医保政策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新生儿参加省本级子女统筹,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并缴纳相应费用的,参照《关于新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86号)规定,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二、参加省本级子女统筹的人员因突发疾病等原因在非定点医院(含外地)生发急诊的,参照《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劳社医[2001]97号)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0月1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厅办公室2012年10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