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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12—0024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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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4/3/1/art_1442999_750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12〕315号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ZJSP13—2012—0024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李威03 于 2020-8-22 14:34 编辑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2〕315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快推进群团机关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制度在我省的全面入轨运行,根据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参照管理审核审批

除新列入参照管理序列的机构外,已经启动参照管理审批的同类性质机构,符合参照公务员法规定条件的,原则上要求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审核申报工作,逾期未申报的停止审批。同类性质机构因职能、财政供养关系等存在与参照管理规定条件不符的,应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并申报,否则今后不再审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拟参照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逐一审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机关(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审批。要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对借机构整合、职能调整之名,把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机关(单位)及人员与拟参照管理机关(单位)进行违规整合的,一律不予审批。

二、认真做好人员过渡(登记)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机关(单位)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后,应严格按照浙组〔2006〕53号和浙委办〔2007〕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人员过渡(登记)工作。过渡(登记)的时间原则上要求在单位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之后的6个月内完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进一步严肃人员过渡(登记)的工作纪律,严格资格条件审查,坚决杜绝人员过渡(登记)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登记工作准确无误。

三、加强参照管理机关(单位)的日常管理

机关(单位)实行参照管理后,应立即停止执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按公务员制度入轨运行,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其各项配套政策法规,加强监督,规范日常管理。

实行参照管理的机关(单位)遇有承担职能、经费形式、机构名称、隶属关系、编制限额等发生变化,以及加挂机构牌子、单位整合撤并等事项的,应在调整变动后的1个月内,由机关(单位)所在的主管部门将调整变动相关情况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后,再逐级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对照参照管理审批条件对调整变动后的机关(单位)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继续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12年11月6日




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2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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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参照公务员法实施办法  发表于 2020-8-2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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