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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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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3 14: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函金监字〔2018〕602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省住建厅“八统一”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规范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2.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申请缴存比例降至低于5%下限和缓缴的,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二、住房公积金使用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调整为每月800元。
  2.缴存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在我市无公积金贷款余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1)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外市户籍职工账户封存满六个月的;
  (5)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三、违规提取惩戒
  1.对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未遂的自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既遂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之日起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对逾期拒不全额退回违规提取款项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对涉嫌虚开发票,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结婚证等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四、政策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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