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工作部署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漯河市税务局对《漯河市契税退税管理办法》(漯地税发〔2013〕99号)进行了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契税的退税管理”修改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税务系统征收契税的退税管理”。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退税管理办法
漯地税发〔2013〕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退税政策,规范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漯河市地方税务系统征收契税的退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退还纳税人已征收的全部或部分税款。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退税管理。
第五条:契税退税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第六条:受理契税退税的机关为征收该税款的税务机关。
第二章 契税退税的依据
第七条:契税退税的依据
第一款:《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第二款:河南省契税征管程序第八条契税退税规定:由于政策原因错征或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退还税款申请申批表》,并按有关规定附有关资料。
第三款:《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超过三年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无效产权转移退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第三章 契税退税的类别和备案制度
第八条:契税的退税类别分为退房退税、重复征收退税、错征或多征税款退税、无效产权转移退税、土地退地退税和其他政策规定的退税。
第九条:申请退税由主管征收机关办理退税手续;申请退税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条:契税退税手续办理的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契税退税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申报退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契税完税证原件一式两份(第二联、第三联)
2、退税申请书
3、购房合同复印件
4、购房发票复印件
5、开发商退房证明(二手房需出具不能完成交易证明书)
6、个人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7、办理土地退地退税的,应提供原国有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合同撤销及土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材料。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契税退税的受理与审批
第十二条:契税退税申报
(一)对于符合契税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在退税情况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征收该笔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书》。征收窗口负责受理,经办人员对退税资料初审,并在《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审核人员对窗口受理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退税规定、退税资料是否齐全、《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信息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
(三)对符合退税条件、资料齐全的,局长(所长)签署审批意见。
第六章 税款的给付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负责对签批过的退税事项办理转款手续。设立税款账户的,直接从税款账户退还税款;不设税款账户的,办理退库手续。
第七章 退税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征收机关对契税退税情况按月登记退税工作台账。对退税档案妥善保管,存放年限为10年。
第十五条:退税实行逐级审批、备案制度。
漯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