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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7〕1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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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1/3/art_1229101516_312359.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17〕146号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7〕1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7〕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严格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开展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不得违规变相开展准入、上岗门槛条件相挂钩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二、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省里将建立常态化的监督机制,把职业资格设置实施情况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资格设置、考试组织、注册管理等进行专门督查,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工作机制,考试机构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组织管理,严格考考纪,确保考试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把继续教育、诚信记录、执业活动等纳入注册管理。
三、做好目录公布后续衔接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分类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部分职业资格取消后,原取得的资格仍可以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未进入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可以通过职称制度进行评价。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仍可作为技能水平能力的证明。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pdf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122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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