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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8〕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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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18/4/24/art_1229101516_312457.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18〕46号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18〕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4-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4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省级大病保险制度筹资标准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35号),经研究,现就省级大病保险筹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省级大病保险年筹资标准提高为每人40元。其中,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子女统筹参保人员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的60%从子女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拨,剩余40%从职工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划拨;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或遗孀)所需的大病保险资金从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中一次性划转。
其他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5号)执行。
新筹资标准自20181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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