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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人险[1982]32号 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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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8 10: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401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人险[1982]3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人险[1982]32号 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发文日期: 1982-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如何执行《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函
劳人险[1982]32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询问,应该如何执行今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西藏干部、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国办发〔1982〕36号文)。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办发〔1982〕36号文转发的《报告》,原则上只适用于在西藏办理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但是,对于曾经在西藏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调到其他省、市、自治区工作,就地退休的,其退休费标准可执行《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在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以前已经退休的,也可自文件下达之月起,由发给退休费用的单位改按《报告》第一条的规定发给退休费,文件下发以前的时间不再补发退休费。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国办发〔1982〕36号文发布之前,已经在西藏退休安置,并且一直由西藏支付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其退休待遇的变动问题,由西藏自治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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