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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20〕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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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8 10: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zjhrss.gov.cn/art/2020/5/20/art_1229101516_312622.html
发文单位: 浙江人社局
文件编号: 浙人社发〔2020〕22号
文件名: 浙江人社局 浙人社发〔2020〕22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人社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确定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22号

省级有关单位、行业单位、中央企业:

经研究,在杭省属企事业、原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行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经费、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医药费的筹资标准仍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离休干部“两费”保障经费筹资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43号)规定执行,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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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社发〔2020〕22号  发表于 2021-3-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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