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0〕68号
关于印发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于2021年1月8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人社厅劳动监察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5月7日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点
2020年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总体要求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三、四中全会精神,服从服务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治欠薪攻坚战大局,全面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大力推进劳动用工信息化,坚决打击非法用工违法犯罪,严控案件降幅,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95%以上,劳动保障监察结案率96%以上,拖欠工资举报投诉结案率98%以上,2020年基本无薪工作目标。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党组织建设
(一)充分发挥党组织三个作用。一是发挥政治思想引领作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党组织要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二、三、四中全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全国农民工工作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上来,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发挥服务指导作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的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本领,把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本矛盾、规律、特点、措施,努力适应社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变革带来的劳动保障监察方式变革,适应信息化迅猛发展带来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变革,适应执法体制改革带来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的变革,坚持目标、问题、结果导向,认真组织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解决好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政治、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作用。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坚持落实“一岗双责”,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纠正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坚决纠正不落实、不到位、不得力等问题,坚决纠正重要信息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等问题,坚决治理办案过程中“蛮、冷、横、硬、推”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强化疫情防控期劳动者权益保障。疫情防控是当前重中之重的任务,广泛宣传下载“内蒙古12333”实施网上或电话投诉举报,重点加强因疫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因疫经营困难企业职工的、因疫不能休假职工的、因疫不能休假职工的权益保障,依托依法依规进行检查处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疫情过后,要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一线检查人员、劳动监察员疫情检查期间的防护措施,保证他们工作的绝对安全。
三、打赢根治欠薪攻坚战
(三)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认真做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计划并指导落实,组织开展各项治理活动和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组织协调开展工资支付受考和考核工作,组织调度、分析、报告、通报、督查、考核及问责,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整改。落实旗县(市区)、街道乡镇政府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具体负责制,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
四、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
(四)精心组织专项检查和评价。以严厉打击了强迫劳动、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保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标,着力开展专项检查。一是开展宣传贯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项行动,实现清查、清偿、清零“三清”目标。二是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畅通求职、用工渠道,密切与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嘎查村)协作,查清街道(乡镇苏木)、社区(村嘎查)务工人员底数,严查非法职业中介,严查建筑领域招用工,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切断“包工头”利益链条,从源头上规范人力资源市管理秩序。三是开展专项行动。结合国家专项行动要求,周密部署,严密组织,并将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险、未成年人及女职工特殊保护、残疾人劳动权益、人力资源市场、劳务派遣列为重点内容,切实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切实解决非法用工、未成年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残疾人劳动保障问题。按照人社部和自治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的要求,开展好“打击非法用工等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和盟市党政领导班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考核评价(涉及劳动保障监察部分)。
(五)畅通维权渠道。畅通行政执法、调解仲裁、公安移送、司法援助、法院申诉、民政救助等渠道,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利用各类媒体滚动公布并全时畅通人社“12333”、司法“12348”、公安“110”报警、总工会“12351”及行业主管的举报投诉、法律援助热线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切实为劳动者提供便捷举报投诉、申诉、法援的途径。
(六)强化欠薪失信惩戒。严格落实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率100%,切实发挥“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作用。扎实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做好企业整改升级工作。
(七)加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力度。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会商制度,建立并落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分级督办制度,切实发挥打击震慑作用。
五、强化劳动用工信息化监管
(八)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建设。切实把基层网格建实、建好、管好、用好,做到牌子、地图、制度上墙,工作责任明确,各项制度落实。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在采集信息、宣传法律、调处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九)大力推进劳动用工服务平台应用。按照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经常化的要求,大力推进劳动用工服务平台线上运行,依托“新华信用·信易工”项目,建设配套系统、覆盖全区、全行业的劳动用工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全区劳动用工进行大数据分析,预警风险、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规划顶层设计,拟定相关制度;健全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制定有关部门实施细则,规范实施流程和标准。探索建立根治欠薪配套的市场主体动态信用管理、行政主体动态评估考核、金融保险机构服务管理等措施。
(十)强化劳动保障诚信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工作,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保障法律责任,规范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职责、评价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劳动保障信用特别措施、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行政监督工作。
(十一)全面推行执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全程音像记录、信息技术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实现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的全过程数字化录音和信息数据实时上传,通过文字记载、音像记录形式,实现行政执法活动全程留痕。同时对每一件行政执法案件全部资料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完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行政执法活动文书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做到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全面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自治区级联动处理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经营异常名录库、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库,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监管水平。
(十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情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和主办机关负责制,除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外,执法机关之间对具体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应当进行协调确认主体,确认时间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杜绝久拖不决和执法主体缺位的情形。
(十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2人以上开展执法规定,出示或佩戴执法证件,公开执法身份,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出具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推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事权和职能推进综合执法、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手段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健全落实投诉举报,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落实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检查通报制度。
(十五)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落实办案与信用奖惩制度,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协同监管平台,加强对辖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抽查,落实。
六、提升执法、履责、维权素质
(十六)加强机构建设。认真抓好机构设置、执法类公务员划转、各项保障措施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的实施。
(十七)强化队伍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020年底,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监察员培训、统计报告人员培训、新任监察员培训、师资培训、协管员培训率100%。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抓好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人事管理、劳资人员培训,提升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的能力。抓好农牧民工代表、骨干职工劳动保障法律培训,提升劳动者依法维权能力。
(十八)广泛开展宣传。运用各类媒体,以《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宣传为重点,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专项活动宣传,依托社区微信群、社区公众号、社区QQ号智慧社区客户端等社区平台,用好社区黑板报、标语、公示栏、LED电子屏、农村大喇叭等阵地广泛开展《条例》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