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关于发布《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9年第2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商务厅联合制定了《中国(沈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商务厅
2019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