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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20200708 每日一税】《这种个人股东从被投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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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0-7-8 08: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00708 每日一税】

这种个人股东从被投企业分回利润免征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7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被投资企业应按分回利润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有种个人股东从被投企业分配利润免征个人所得税。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被投资企业应按分回利润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是不是所有个人股东从被投企业分回利润,都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不是,还有例外情况。

  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需从以下几种情况讨论:

  一、个人直接持股

   个人从其直接投资企业分回利润,由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分配利润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主席令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案例01:王老五为我国居民个人,2020年6月从其占股80%的A公司分回利润100万元。

  A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纳税地点在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二、外籍个人直接持股

  外籍个人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意: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法规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案例02:罗斯为英国籍,2016年与我国居民王老五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罗斯占股34%。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

  罗斯从A公司分回利润?340万,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可向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03:罗斯为英国籍,2016年与我国居民王老五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罗斯占股20%。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

  由于罗斯占A公司股份为20%,其持股比例未达到25%,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第四条规定,A公司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罗斯从A公司分回利润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A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

  三、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持股

   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分回利润,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案例04:光华模具制品厂为王老五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6月从其投资持股20%的A公司分回利润100万元。

  王老五应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在光华模具制品厂主管税务机关,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0万元。

  综合所述,除外籍个人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从从其投资我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润,应按规定缴纳分回利润20%的个人所得税。

  延伸阅读

  外籍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9项所得

  思考:王小二为我国居民,2010年1月与吉祥公司共同投资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元,罗斯占股30%。2018年9月,王小二移民新加坡,加入新加坡籍。2020年6月,A公司分配利润1000万,王小二从A公司分回的利润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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