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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7]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轻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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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1286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1997]57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流字[1997]5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轻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轻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7]5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率[1996]ll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轻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6日 财税字[1996]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率(94) 003号],规定的对福利、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有关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7年底。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和《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对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企业和挂靠学校管理的假校办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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