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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84]侨政会字第071号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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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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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3590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84]侨政会字第07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84]侨政会字第071号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4-11-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 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
[84]侨政会字第071号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 经国务院同意,现对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 照执行。 一、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 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 二、获准出境探亲的退休、退职人员(后者系指按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 978〕104号文的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 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休、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休、退 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 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休、退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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