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发[19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已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 的发放时间执行。 三、实行本规定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