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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国发[1985]6号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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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04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国发[1985]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国发[1985]6号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5-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国发[19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已经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发给他们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除按国发[1982]62号文件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价格补贴外,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每人每月发给十七元生活补贴费。 二、企业单位根据自已的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发放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务院各部门在各地的企业,除铁路系统以外,一律按当地规定 的发放时间执行。 三、实行本规定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财政开支;属于地方单位的,由地方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所需增加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增加预算解决。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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