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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法(研)复 [1985] 5号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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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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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754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法(研)复 [1985] 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法(研)复 [1985] 5号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85-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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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法(研)复 [1985] 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津高法[1984]第95号请示收悉。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应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或被执行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可向被执行人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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