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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市财综[2013]105号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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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金市财综[2013]105号
文件名: 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市财综[2013]105号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3]105号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财综[2013]105号
  全文有效
  2013年4月12日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工作,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2]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详见附件3))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征收管理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应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征收和查补,确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减免管理
  (一)审批和备案类减免项目
  1.减免项目、条件、期限以及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
  2.其它减免规定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时间
  符合政策性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纳税人,可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优惠申请,备案类优惠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登记,当年新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即报即备;审批类减免在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关要求
  1. 申请表上优惠项目、计征依据、应缴税费、优惠幅度等栏目必须据实填写;申请理由栏应详细列明减免原因,并与优惠项目对应。减免年度内已经享受过减免优惠的企业不在减免范围。符合多项减免政策的同一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申请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时,只可选择最优惠减免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减免政策。
  2.各税务分局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计征依据、应缴税费、财务报表数据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有差错应及时修正。
  3.分局文书受理岗应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内选择正确的优惠项目。如安置下岗人员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选择“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备案类优惠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收入情况或安置下岗(失业)、残疾、退役人员情况预计本年的减免数额,年度终了后,各税务分局应对企业实际经营与其享有的优惠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经核实不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优惠资格,并追缴已减免费款。
  5.各税务分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减免资料要认真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申请减免项目分别汇总;备案类优惠按所属年度分别汇总。汇总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审核汇总表
  3、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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