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发给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政发[1985]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和《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补充通知》(国发[1985]5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企业单位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一、发放范围和时间 (一)一九八五年四月底以前,国营企业离休、退休的人员,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先发给每人每月十二元的生活补贴费。 (二)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的人员,凡企业尚未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从发给离休、退休金之月起发给生活补贴费;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退休的人员,凡以本人原标准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和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待遇的,可暂发给生活补贴费,待国家有新的规定后,即按新规定执行。 (三)生活补贴费由发给离休、退休金的单位发给。 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退职的人员,也可按对离休、退休人员规定的标准发给。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的退休条件,各单位对申请退休的人员,要严格进行审查,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下达。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问题,由主管区、县、局根据企业经济能力研究确定。 五、发给企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