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
劳人险[1985]3号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你室一九八五年五月十六日《关于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归侨工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中组部、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4]7号文件)及其有关规定办理。 二、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在全国总工会、劳动部、中侨委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关于归国华侨职工加入工会及工龄计算问题》和外交部领事司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审批归侨职工国外工龄计算问题》两个文件中已有规定。这两个文件是互相连贯的,可以合并解释。因此,可以仍按上述两个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