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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党厅[1986]14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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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200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党厅[1986]1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党厅[1986]14号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6-0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津党厅[1986]14号

各有关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厅字[1985]340号文件)发给你们,请进一步贯彻落实。这项工作要在1986年上半年完成,并于完成后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委落实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委统战部内)。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厅字[1985]340号 ------------------------------------------------------------ 转发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航空工业部、民用航空局《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已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办理。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二: 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 中央书记处、国务院: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原中国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两航”)二千五百余名爱国员工在香港宣布起义,十二架飞机离港北飞回到内地。同时,留港起义员工同美蒋和港英当局展开了护产斗争,将大批航空器材、设备、油料抢运回内地。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爱国举动,沉重地打击了蒋帮,配合了全国大陆的解放,对国民党港九资源委员会等二十七个单位的相继起义有直接的影响。毛泽东、周恩来同志曾电贺起义成功,并充分肯定了“两航”起义的功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两航”起义人员的落实政策问题极为关心,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各有关单位为“两航”起义人员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解决了大量具体问题。这些政策的落实和实际问题的解决,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提高了党的威信,对于团结党外人士建设社会主义,争取台湾回归祖国有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上述政策的落实,广大“两航”起义人员从内心感激党的关怀。但由于各单位之间在处理起义人员工资待遇等问题上政策不够一致,所以近两年来仍有不少“两航”起义人员来信来访,要求进一步落实政策。主要问题,一是要求恢复一九五○年工资额,二是要求提高退休待遇。今年三月一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85]67号文件批转了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原国民党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后,在“两航”起义人员中引起强烈反响,纷纷要求对他们的政策与中央对“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的政策”一致起来。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九日的“两航”起义是中国航空史上的一件大事,参加人员多,影响很大;这些同志三十多年来为创建、发展我国航空工业和民航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做出了很大贡献,由于历史上“左”的影响,工资几经变动,现在的生活待遇比较低;目前,大多数同志已年近花甲,面临离休、退休问题。为了体现党对“两航”起义人员的政策,有利于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和四化建设,参照中办厅字[1985]67号文件对原国民党招商局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规定,并考虑到对起义人员政策的一致性,对“两航”起义人员有关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两航”起义人员的工资一律恢复到一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五一年二月军委民航局正式评定的原基本工资额(该工资额后因种种原因将其中一部分变为保留工资的,这次应将这部分保留工资改为基本工资)。过去减少的工资不再补发。凡本人现工资高于上述基本工资额的,其工资不变。此项工作由现所在单位负责办理,以档案记载和核发其原基本工资额的单位或削减其工资额的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两航”起义人员经一九五○年十月至一九五一年二月军委民航局评定工资后工资被削减现已死亡的,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的,原所在单位应酌情给予一次性的补助;已按中办发[1983]57号文件规定给过补助的不再补助。 二、建国前起义的“两航”人员,现在是干部的(含已退休的),可享受离休待遇。“两航”起义人员中,建国前就已参加筹划起义工作的(有确凿证明),应按地下工作人员对待,可享受离休待遇。建国后起义的“两航”人员退休后(含已退休的),可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 三、对“两航”起义人员要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住房有困难的,应积极地加以解决;对已故起义人员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要主动地给以补助和照顾。对起义领导者和驾机起义人员或对台有较大影响的人员,应从优给以照顾。 四、上述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月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可行,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航空工业部 民用航空局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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