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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4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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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44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4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7-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41号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财税[1998]114号),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下调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册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231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法规,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国抽纱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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