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XXXX”期间随父母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津劳险[1986]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有关单位: 最近,汉沽区劳动局等有关单位来电、来函请示并要求解决“XXXX”期间随父母被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在农村劳动期间的工龄计算遗留问题。根据天津市革命委员会津革发[1979]35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解决意见是: 一、凡“XXXX”期间随父母被遣送、疏散到农村的子女原有城镇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当地社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后,又上学、参军、招工的,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计算工龄(未年满16周岁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 二、为准确计算以上人员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主要根据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本人档案记载不清的,可由原遣送、疏散单位根据其父母档案记载的情况开据证明材料,按津劳险字[1985]29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扩大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