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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署税[1997]661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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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828
发文单位: 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 署税[1997]661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 署税[1997]661号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
署税[1997]661号


海口海关:

  现将财政部《关于海口罐头厂1997年和1998年进口马口铁等物资享受特定区域自用物资税收返还政策的通知》(财税政字〔1997〕195号)转发你关,请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规定,向财政部补报今年1-6月份海口罐头厂进口马口铁应返还税款情况,并将汇总表抄送总署关税司。同时请你关对该厂欠税认真清理,届时下达的返还税款首先用于抵顶欠税,多余税款予以退还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政字〔1997〕19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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