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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法(经)复[1986]26号 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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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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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7 11:4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71770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法(经)复[1986]2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法(经)复[1986]26号 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6-08-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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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社局
关于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仲裁机构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的通知
法(经)复[198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近来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就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我院请示。经研究认为,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机构的调解书确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原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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