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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季报表》参数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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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82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51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季报表》参数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退”税情季报表》参数文件的通知
国税函[1997]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文附件三: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免、抵、迟”税情况季报表的参数文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从1997年10月开始上报三季度报表。
  
  数据上报使用电子信箱传送,报表格式与财税字[1997]50号文件一致,数据格式使用GCRS,各地区代码与会统月报表一致,文件名为“T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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