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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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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5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52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29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7]201号)收悉。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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