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88
  • Tax100会员 33299
查看: 64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7 11:4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05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53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5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9-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理外轮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53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请明确修理外轮应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函》(船总财[1997]1560号),要求我局对该公司所属山海关船厂对外承接外轮修理修配业务中应税劳务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予以明确。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的进口复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其进口复出口货物在修理修配过程中所使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征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同时其修理修配劳务予以免征。1997年1月1日前已征税款准予退还,请你局通知下属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