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
津劳险[1987]104号
市化学工业局: 你局津化劳字[87]第10号“函请解决因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问题”一文收悉。经与市人事局研究认为:一九六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原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字第522号文已经明确,可以执行,即:关于解放以后,由于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而离职的职工,不论是经统一分配参加工作的,还是被政府劳动部门介绍参加工作的,他们离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所举三例,如果符合上述原则,一是所在私营企业单位歇业,二是歇业之后经统一分配参加工作或是政府劳动部门介绍参加工作的(可包括应征入伍的军人),只要不是由于个人原因而离职的,亦可按照上述精神合并计算他们的连续工龄。否则,应按现行有关离职或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规定处理。希严格审查,慎重解决。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