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2409
  • Tax100会员 33305
查看: 67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7 11: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0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7]60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7]6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12-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606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7]345号)收悉。关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的条形码制作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向用户收取的“条形码胶片研制费”,是制作和销售条码而取得的收入,属于货物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法规,应当缴纳增值税。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和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向用户收取的“申请使用条码的加入费”、“条码系统维护费”、“条码胶片研制费”,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所列举的条件,对其收费可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按照税收法规法规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