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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劳人劳[1988]5号 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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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5585206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劳人劳[1988]5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劳人劳[1988]5号 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8-02-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人劳[1988]5号

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不仅给职工生活带来一定的困难,对生产、工作也有不利 的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曾多次批示,要关心群众生活, 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 一九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发出了《关于 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此后,各地区、各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有效 措施,陆续解决了一部分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据部分省、市、自治区的统计推算,从一 九八○年到一九八七年,八年间,仅通过工人调动的办法即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二百多万 人。但由于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人数较多,加上各类学校毕业生的分配、知青回城、异地结婚 等因素,还在继续出现新的夫妻两地分居。因此,目前工人中夫妻两地分居的仍然为数不少, 其中大部分是家居农村的。当前,限于国家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单纯采取“农转非”的 办法是难以解决的。为了积极帮助老工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困难,根据当前的可能条件,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组织好工人调配工作,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希望你们 进行一次内部调查,摸清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状况,区别家居城镇、农村、省内、省外、工 龄长短,有计划地开展互调工作。本着大城市就中、小城市,内地就边疆的原则,凡生产、 工作离得开的老工人,本人要求调动同爱人团聚的,有关企业和劳动人事部门应尽量帮助他 们调到配偶所在地域离家较近的地方工作,调入地区要积极接收安置。对于家庭基础在大城 市,单身在外地的老工人,有关大城市应适当放宽政策,允许他们分期分批地调入;对于工 龄较短、夫妻两地分居时间不太长的,可以采取组织对调等办法,在控制大城市不过多地增 加人口的情况下,设法帮助他们与亲人团聚。 二、在现行控制非农业人口增长的政策内,注意解决老工人的困难。按照现行规定,在 “每年批准从农村迁入市镇和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职工家属人数,不得超过非农业人数的千分 之二”的控制比例内,各地区要切实安排老工人的农村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农转非”,逐步 解决他们的分居问题,特别要尽先解决那些已经在城市无户口居住多年,农村已失去生活条 件的老工人的家属落户问题。 三、适当放宽对老工人的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对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老工人,男工年龄在五十岁、女工在四十五岁以上,家在农村、生产又离得开的,本人 自愿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退养回乡与爱人团聚。允许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 子女,到父母所在城镇从事临时性工作,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老工人在退养期间,由用人 单位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在此期间不参加调整工资,待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户口、 粮食关系转回农村,届时由用人单位将其子女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并准其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以上意见,请你们根据本地情况研究办理。办理时,应当有领导有步骤地逐步进行,防 止一哄而起。劳动、公安、粮食(商业)厅,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务求把好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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