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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省价收字[1998]5号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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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76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吉省价收字[1998]5号
文件名: 吉省价收字[1998]5号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1998]5号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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